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文件 黑农委联发〔2007〕49号 关于建立联合开展农资打假协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农委、公安局: 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局下发的《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市发[2007]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农资打假工作,保护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安全,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省农业委员会和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长期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农机零配件和水产苗种等农资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将制定的协作工作制度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制度 省农业委员会和省公安厅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分析联合打假工作面临的形势,总结部署联合打假工作;针对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打假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工作对策;研究重大案件;对各地联合打假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检查、督办;及时向省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联合打假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二、联系人制度 为切实加强联合执法和信息通报工作,由各级农委和公安机关按照具有一定职位、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一定的专业技能的要求进行筛选,确定双方联合打假联系人。联系人要真正负起责任,促进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和案件线索,拓宽情报来源渠道,促进农资打假活动情报网络建设,做好汇总分析工作。联系人出现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当地的农委或公安机关,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以保障联系工作的正常衔接。 三、案件移送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农资打假案件中,对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案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认真受理、审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接办。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对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案件,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工作中发生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移送、以罚代刑和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不依法办理等问题,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联合行动制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优势互补,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并适时、视情组织联合行动。在联合行动中,对查获的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公安机关为主办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公安机关配合。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案件主要情况通报公安机关,特别是对那些妨碍公务、暴力抗法、有后台和“保护伞”的,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对阻碍和暴力抗拒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的违法犯罪分子,坚决予以从严惩处。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中需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毁灭、转移犯罪证据。 五、重大案件督办制度 凡是跨市的案件,各地必须及时上报省农业委员会或省公安厅,由省农业委员会或省公安厅督办;凡是跨省的农资案件,由省农业委员会或省公安厅及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协调办理。六、宣传工作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农资打假工作的进展情况,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的正面典型,总结经验和做法,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对大要案、典型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对制售假窝点进行曝光,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七、表彰总结制度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广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积极进取、奋发向上,促进农资打假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农资打假工作进行及时总结,对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农委和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应及时主动地相互沟通,并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县级农委和公安机关填写《农资打假工作联系人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用于同级农委和公安机关相互交换,另两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市级农委和公安机关填写《农资打假工作联系人登记表》、《农资打假工作联系人情况统计表》各两份,一份用于同级农委和公安机关相互交换,另一份与县级上报的一份《农资打假工作联系人登记表》于四月十日前一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具体联系方式: 省农委法规处 联系人: 闫洪生 电话:82622582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行动支队 联系人: 魏海涛 电话:82696470 附表一:农资打假工作联系人情况登记表 附表二:农资打假工作联系人情况统计表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公安厅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